從前在課堂上總聽到老師多麼反對緩起訴制度的擴大,這次我真的體驗到了.......
因為停車上的糾紛,B所停之機車正好會擋住A住處正門
A向B表示,希望其將車移往旁邊一格未果,遂發生爭吵...
80歲的老人A一氣之下用手上的澆花器"打了"年輕店員B一下
(" "部分....其實就是警告,沒有成傷,充其量是自尊有所損害吧)
B因而告上地檢署,稱A性騷擾-->沒看錯喔,就是性騷擾!!
偵查庭上,檢座對此部份據已告之不成立,
卻對A說:這屬於強制未遂罪,是要判300元罰金的!
如果送到院方,是很可能會判更多罰金,甚至被關
你考慮一下吧,承認強制未遂罪,我給你緩起訴,罰個錢沒事了
隨後,A眼眶泛紅的走出來,不明白本來就沒有的事,為啥硬要他認罪
因而在商討後決定不認罪,決意進入司法程序.....
本來是件簡單的事,檢座只需起訴即可,卻讓我看到更傻眼的事.....
在偵查庭外,忽然聽見檢座的咆哮...
其中一部份的大意:我就是認為你有強制罪,為何不認罪!?
B亦發脾氣說道:我就是沒有罪,你告去法院啊!!
檢座繼續咆哮.......(記憶已有些模糊,不述明內容)
我與其他數人站在偵查庭門外完全的傻眼......
先別論是否已構成強制罪的構成要件要素
對一個80多歲的老人家在庭上大叫真的就代表有理嗎?
這真的不免讓我想起老師說的...
"許多為了便宜行事檢察官都會濫用緩起訴,
隨便安上一個較輕的罪名要被告認罪,隨即結案..."
原來所謂司法的公平正義就是這麼玩的啊~
如果不是懂一些法律,
在這麼強勢的檢座言語強逼之下,有誰能堅持自己的清白?
傻眼.生氣.到現在的心痛...
這如何要百姓相信司法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?
檢察官又不是定罪的審判者!!
角色定位竟混亂至此...
還有多少無端被入罪的受害著埋藏在緩起訴的光鮮外表之下?
我們的制度,到底生了什麼病?